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525民初4311号 |
案号 |
(2017)鲁1525执恢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17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425‰计算;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1375‰计算)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由原告对润昌商行抵字(2016)年第051828401号抵押合同中载明的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4189345.84元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苏银霞、被告于西明、被告张振永、被告卢徽、被告吴广木、被告蔚文国、被告张银生对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后有向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22 |
发布时间 |
2018-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彦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5578973377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