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5********2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02民初757号 |
案号 |
(2020)湘0702执2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余鹏、吴厚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偿还透支款本金131067.93元、利息66712.92元,违约金13976.35元,共计211757.2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后续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余鹏、吴厚琼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