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高山流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高新民初字第05939号 |
案号 |
(2016)川0191执4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6日始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高山流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杰对被告杨爱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杨爱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吴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杨爱平、被告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高山流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12-09 |
发布时间 |
2017-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爱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27528292253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888号成都经开区A10栋3层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