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双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7民初2035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哈密双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货款19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92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保全费1480元,由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哈密双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6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淑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0763774813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