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步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21********2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02民初1045号 |
案号 |
(2020)冀0702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才、赵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借款本金119252.19元,利息24655.75元,罚息11527.57元,共计155435.5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张家口市金木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金才、赵步荣追偿。案件受理费340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