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4********5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1586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1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周永政、马莉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周永政、马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本金381710.97元及利息(2018年1月16日之前的利息为18671.07元,2018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被告周永政、马莉提供的抵押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