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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生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30********1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3民初1257号
案号
(2020)桂0323执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倪生发给付原告桂林金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1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125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桂林金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倪生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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