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3806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1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艾志清借款120000元,利息1673元,合计121673元。二、驳回原告艾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752元,由被告新余市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时间 |
2018-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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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忠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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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高新区城东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