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广达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3民初118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市广达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陵县石源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58903.83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告芜湖市广达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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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小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3691058550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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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陵阳东路105号广达大厦六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