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6)黑 0102民初8448号 |
案号 |
(2018)黑0102执2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姜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广磊借款3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辽宁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广磊借款550000元,并自自2016年8月21日按年利率14%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三、姜春林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刘广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辽宁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姜春红、姜春林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630元(含案件受理费12300元,保全费4770,公告费560元),由姜春红、姜春林负担8465元,由辽宁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姜春林负担9165元(此款刘广磊已预交,辽宁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姜春红、姜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刘广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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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春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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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3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