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6民初6559号 |
案号 |
(2020)皖1226执1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兰新杰、段李章、徐凤玲与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香谢名城定房合同》无效;二、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兰新杰的购房款64472元、段李章的购房款63664元、徐凤玲的购房款80764元及该款利息(兰新杰、段李章的购房款利息分别以64472元、63664元为基8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4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徐凤玲的购房款利息以80764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3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三、驳回兰新杰、段李章、徐凤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5元(3272元+3235元+40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87.5元,兰新杰、段李章、徐凤玲分别负担786元,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德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77388681K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B13幢101、101上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