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315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2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借款本金1725万元截至2019年11月26日的利息、复利335265元并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6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660847098W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2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