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执5372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恢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34075.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20日利息为5720630.90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中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顺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士松、辛寿琴、陈欣、任艳芳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金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江苏中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顺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士松、辛寿琴、陈欣、任艳芳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士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7532078824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猴咀工业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