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润禾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商初字第00213号 |
案号 |
(2020)苏0703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连云港中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华支行本金4379346.45元及利息(按本金450万元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按本金4379346.45元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被告连云港市润禾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瀚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福康、杨雯燕、孙浩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华支行对李福康、杨雯燕所有的位于连云区墟沟新华大厦1号楼12层05号室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5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瑞公司承担,被告润禾公司、瀚东公司、李福康、杨雯燕、孙浩连带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2017)苏0703执170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作出裁定:将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华支行变更王申亮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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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785596763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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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中恒大厦42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