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1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7民初10027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明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2000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2000元为本金;借款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期外罚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二、被告徐浩、徐静、徐富强、李大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尚明利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被告尚明利、徐浩、徐静、徐富强、李大友负担(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