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初字第05816号 |
案号 |
(2016)豫0191执4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市易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1 532 952.88元,并以1 532 952.8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吴幸福、王素芬、吴文庆、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东方企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时间 |
2016-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志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3551625744B |
登记机关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汤阴县产业集聚区(伏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