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6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2530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4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0032.99元;二、被告马志亮、金娟、溧阳市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1元,减半收取为2150.5元,由被告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马志亮、金娟、溧阳市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