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5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3915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6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润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8050303.26元及利息(一是以5050303.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属于被告江苏苏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编号为苏n5-0-2016-0021抵押的机器设备及存货【酒精生产线设备(c500t*2、1套)、淀粉生产线设备(谷朊粉淀粉、1套)、环保工污水设备(c5000t*2、1套)、粮食烘干设备(400t、1套)、淀粉(1000吨)、谷朊粉(200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37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东莞市苏锦食品有限公司、泗阳惠明米业有限公司、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蒋卫卫、徐锦定、陈春雨、蒋舒婷、庄明慧、蒋中、蒋卫星、刘颖在8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东莞市苏锦食品有限公司、泗阳惠明米业有限公司、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蒋卫卫、徐锦定、陈春雨、蒋舒婷、庄明慧、蒋中、蒋卫星、刘颖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润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removed]slc(5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removed]slc(5110,232)"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hyperlink"file:///e:\\法律业务\\积土成山\\民一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htm"\l"m_font_0#m_font_0"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779元,由被告江苏润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东莞市苏锦食品有限公司、泗阳惠明米业有限公司、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蒋卫卫、徐锦定、陈春雨、蒋舒婷、庄明慧、蒋中、蒋卫星、刘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舒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3081581803M |
登记机关 |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泗阳县庄圩乡全民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