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时益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4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5民初14211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2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时益康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198480.79元,于2019年11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4万元;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每个月的20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代偿款38480.79元及利息(以所有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时益康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就所有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被告时益康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3-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