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元瑞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UG2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2642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元瑞公司赔偿原告时洪玉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01494.17元,扣除事故发生后元瑞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计39258.31元,元瑞公司尚应赔付时洪玉162235.8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元瑞公司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泓兆公司对被告元瑞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时洪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9元,原告时洪玉负担352元,被告元瑞公司、泓兆公司负担1507元,两被告负担部分,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小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MA1MJ3UG2W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黄海西路188号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