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成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2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2民初2509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4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成喜、陕西恒兴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扬中市港联运输有限公司建筑钢管租赁分公司租金35万元以及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合计7395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