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王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3********7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 粤1523民初258号 |
案号 |
(2020)粤1523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国栋、钟率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5月21日利息为26006.54元;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陈国栋、钟率妹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东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王福名下提供抵押的位于陆河县河田镇吉康街(美丽华)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67513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粤(2016)陆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