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4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16565号 |
案号 |
(2017)苏0115执2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七彩域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罚息(至2016年12月9日为15万元,此后的罚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京七彩域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600元。三、被告钱维红、詹媛媛、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邹化时对被告南京七彩域服装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钱维红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安如村47号15幢405室的房产在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857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6377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苏0115执2501号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9497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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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詹媛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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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