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3024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华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150万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反诉被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华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319304.38元;四、驳回反诉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华威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994元,由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997元,由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华威分公司负担159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3610元,减半收取41805元,由原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799元,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华威分公司负担40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715023839E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玉皇阁北街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