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714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星福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星福支付借款利息4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 2018年6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295元,由被告唐利负担,与给付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