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殿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1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334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殿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刘作平给付货款90000元;二、原告刘作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被告张殿明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