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540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绥乐、马云飞煤款795969.9元及自2019年6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计算执行)。二、驳回原告刘绥乐、马云飞对被告万迎春、万志广、王向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8元,减半收取6279元,由被告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万迎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5220655924734 |
登记机关 |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