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5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434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石建红、石峰、张玉萍归还原告高雪荣借款6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二、其他问题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石建红、石峰、张玉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