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保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3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1992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保义、张雪平欠原告王建青货款20498元,原告自愿放弃98元,被告张保义、张雪平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104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王建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