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廷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522民初1691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王钊、成静静、王廷瑞两次共向原告王巧玲借款本金15万元未返还;原告现主张被告返还本金并负担利息6万元,被告同意;以上本息共计21万元。二、被告王钊于2019年2月25日返还原告5万元,于2019年10月20日返还5万元,于2020年6月20日返还5万元,于2021年8月10日返还6万元。三、如被告王钊在2020年8月10日前还清原告王巧玲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自愿再减免利息1万元,即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前共返还原告本息20万元。四、如被告王钊未按上述约定返还原告王巧玲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成静静、王廷瑞对2014年9月25日的借款5万元及利息2.2万元,共计7.2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王巧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