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2********4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81民初918号 |
案号 |
(2020)赣0781执1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钟小平、刘华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郭小山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钟小平、刘华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