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利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2********4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23民初259号 |
案号 |
(2020)甘0523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利鹏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谭小军借款33900元,并从2020年3月4日起按约定利率12%支付利息至该借款归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刘利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