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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6********0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826民初943号
案号
(2020)黑0826执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桦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国朋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1.本金10万元自2017年12月26日开始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金12万元自2018年1月9日开始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国朋借款产生的利息款78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志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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