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夏元质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6********001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22民初968号 | 
| 案号 | (2020)桂1222执14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夏元质返还原告戴玉湘借款2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23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6420元,由被告夏元质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