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云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4********04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3民初714号 |
案号 |
(2020)桂0423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云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缐荣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原告黄缐荣已预交),由被告李云娣负担。判决如下:被告李云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缐荣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原告黄缐荣已预交),由被告李云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