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祝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31********6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498号 |
案号 |
(2020)云0181执1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祝焕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树林货款3300元,并按24%的年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0月1日的违约金594元。由被告于2017年10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