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玉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2********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22民初385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启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莫小利、罗灿雷、罗灿雪、罗白氏死亡赔偿金647 12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 972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误工费1435元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2 530元,扣除已预付人民币90 000元,应支付人民币642 530元;二、被告潘玉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潘星驰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莫小利、罗灿雷、罗灿雪、罗白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7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55元,被告潘启旭、潘玉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