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国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303民初3245号 |
案号 |
(2017)辽0303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鞍山国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钢附企铁路车辆配件技术服务公司货款1013585.0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1013585.01元为依据,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437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0437元,由被告鞍山国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8714元,由原告鞍钢附企铁路车辆配件技术服务公司承担17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时间 |
2018-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0570931667F |
登记机关 |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鞍山市千山区鞍腾路405号(达道湾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