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重字第107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17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庆龙各项经济损失62727.72元。二、被告河北惠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庆龙各项经济损失62727.72元。三、驳回原告孙庆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孙庆龙负担2372元,由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464元,由被告河北惠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时间 |
2018-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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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俊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81780835817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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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泊头市四营工业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