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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志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4********8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81民初2375号
案号
(2020)冀0681执1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刘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俞伟光货款214500元。2、被告刘志彬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此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8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288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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