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大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8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25民初2047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邓华与被告郭雨欣离婚;二、婚生子邓博文随原告邓华生活;被告郭雨欣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邓博文生活费600元,承担邓博文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直至邓博文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郭雨欣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跟原告邓华结清自己当年应承担的前述子女抚养费;三、被告郭雨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华支付经济帮助费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原告邓华负担50元,被告郭雨欣负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