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微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4民初1038号 |
案号 |
(2018)湘0104执1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微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荣华、陈莉、陈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许建文返还本金653 444.44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7年2月8日为20万元,此后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在承担给付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二、驳回第三人许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 313元,公告费1 020元,共计15 333,由被告湖南微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荣华、陈莉、陈小英负担(被告王荣华已支付260元,剩余部分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时间 |
2018-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081366310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59号佳境小区2栋281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