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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化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7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201民初3221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1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文龙、徐洪会于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乾鼎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800元。二、被告张文龙、徐洪会于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乾鼎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868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范文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新疆乾鼎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化龙、徐洪会、范文同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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