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雅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01********1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0902执981号 |
案号 |
(2020)陕0902执恢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妮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妮偿还陈荣兴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