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文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5********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82民初913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恢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文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下欠原告刘同河货款63087元及利息;利息以572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为标准自2016年3月25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负担269元,被告刘文兵负担1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交,在执行中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