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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28********0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561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83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考虑到本案中的租赁物涉及动产,存在市场价格波动,故本院认为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应以在执行阶段协议确定的价款或者依据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确定更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损失赔偿数额为全部未付租金和上述逾期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与该价款之间的差额,如该价款超过损失数额,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被告违约,原告举证证明其作为守约方因诉讼实际产生了相应的律师费用,且双方就律师费负担存有明确约定,但本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被告违约情形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支持被告给付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100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超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2018pazl100128311-zl-01);二、被告蒋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车架号lsvwy4183j2096417、牌照号为云ch7737),同时确认该车为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蒋超配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蒋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蒋超的全部未付租金76260元及违约金(以每期租金3177.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16日、12月16日、2020年1月16日、2月16日、3月16日、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超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蒋超所有;五、被告蒋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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