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0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8301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7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卢亮支付2019年8月份工资10,215元、2019年9月份324.94元,共计10539.94元;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卢亮支付经济补偿金25,500元;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卢亮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四、原告卢亮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间存在劳动关系;五、驳回原告卢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00714066H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路88号3-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