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7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389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2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宝康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邦运12000元及租金(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16元/天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上海宝康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王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