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凉山州富林生态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62H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1294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凉山州富林生态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案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719704.00元(739704.00元-20000.00元);二、由被告凉山州富林生态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案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及水电费47264.8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凉山州富林生态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938.00元,减半收取计696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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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富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01MA62H0PQ4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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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