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2民初1557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5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益阳市津湘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益阳市津湘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170元,此后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益阳市津湘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英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四、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益阳市津湘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本判决的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益阳市津湘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1.5元,保全费人民币1119.77元,共计人民币2421.27元,由被告益阳市津湘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可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584942519T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92号弘高车世界C区 |






